《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表时间:2009/5/26 11:2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建设工作的战略部署,根据劳社部发【200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通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是通信行业的高级别生产人员,一般设置在技术复杂、设备先进、服务要求高的技能型职业(工种)中。

第三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资格考评是指对具有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高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考核和职业资格认证,其名称和等级依据通信行业国家职业标准确定。考评工作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行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考评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四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资格考评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由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评审是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均合格后,对实际工作业绩、论文(技术报告)进行的综合性评价。综合评审合格者核发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方案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通信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通信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作为技术支撑。

第八条  考虑到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差异性情况,各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总体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同通信运营企业协商,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成立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评审委员会,综合管理和组织全国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的考评工作。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选聘专家成立各职业(工种)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专业评审组,具体进行全国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成立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的考评工作。本地区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选聘专家成立各职业(工种)技师(业务师)专业评审组,具体进行本地区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报名工作,并按要求进行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评测,并出具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通信事业和本职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通信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发展通信事业做贡献。

2、具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生产过程中较大的技术疑难问题,在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方面有革新成果或成绩突出,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申报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以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

2、取得相应通信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在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四年;

3、经省级通信运营企业公司认定,工作业绩突出,生产岗位骨干、生产技术能手;

第十三条  申报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通信事业和本职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通信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发展通信事业做贡献。

2、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关键技术技能,能独立解决生产过程中高难度的技术疑难问题,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在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方面有创新成果或成绩显著,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申报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以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或业务师)证书,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

2、取得相应通信专业工程师资格后,并在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

3、经通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认定,工作业绩突出,生产技术带头人、生产技术能手、生产技术管理者;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在符合相应级别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可直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1、在国家一类竞赛中取得前5名者、国家二类竞赛中取得第一名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获得相应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

2、在国家一类竞赛中取得6-20名者、国家二类竞赛中取得2-5名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获得相应职业技师(业务师)资格。已具有相应职业技师(业务师)资格的,可晋升相应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资格。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申请报名、考试、综合评审、社会公示、办理证书等五个环节。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登录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及各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当地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申报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资格申报材料(见附件)。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参加鉴定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工作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具体考试时间、方式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考试以前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能操作考核方案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共同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  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制定通信行业技师(业务师)技能操作考核指导方案,各省级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指导方案”要求,结合当地通信运营企业生产实际,提出具体考核方案,报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要求收集整理申报人员论文或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工作;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报考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人员进行技术答辩。论文(技术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的综合评审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理论、技能考试成绩,注重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综合评审合格的人员,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省级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调查核实。

第六章  考评员及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技能操作考核必须由高级考评员进行考评。高级考评员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制定高级考评员管理办法,规范职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要对申报人的技术答辩以及工作业绩、成果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并将综合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全面审核申报人资格、鉴定成绩及专业评审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评议、表决。申报人得到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第七章  考评纪律

第二十七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实施考评人员及考评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的,须在考核、评审的全过程回避。

第二十八条  考评工作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考评纪律,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综合评审、证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评审委员会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不得泄露评审委员评审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三十条  参加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资格或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允许参加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资格考评: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伪申报材料;

3、剽窃他人成果,抄袭论文。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督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工作实行全过程督导,质量督导员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选派。

第三十二条  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对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活动进行现场质量督导,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程序与规范、考场安排符合规定条件、考生资格审查与复核、考评人员的配备与执考、执行考试时间与考试内容、考试秩序与纪律、试卷发放与管理、考评过程与结果以及处理违纪的态度与措施等。

2、对考评人员的资格、管理使用和考评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3、受理并对考评过程中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研究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职业培训时帮助申报人员提升技能的一种手段,由其自主决定、自愿参加,不得强行要求参加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培训质量,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职业培训应由获得部指导中心认定的通信企业培训机构、邮电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按《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培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根据《通信行业授权培训社会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培训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加强企业调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方案,使培训具有针对性。

第三十六条  被认定的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手段、方式、方法的研究,开发远程、仿真模拟培训课件,以解决工学矛盾突出的问题,使培训具有实效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信行业高级技师(高级业务师)、技师(业务师)考评管理办法》(通信职鉴【200816号)同时废止。(20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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