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授权培训社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表时间:2009/4/23 11:26:25

 《通信行业授权培训社会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对已授权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技术能力)的培训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信人函【2001378号)、《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6-5-16)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已授权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技术能力),是指由“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指导中心”)批准授权的,针对通信行业领域开展的特定专项技术能力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专项技术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应在“部指导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大力培养通信行业紧缺技能型专项人才,为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给“部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2、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开展“部指导中心”授权的培训项目工作中,应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推广最新前沿技术,不断创新培训形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强化培训效果。

3、   加强与企业、院校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同行业之间的技能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4、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应把“专项技术能力”人才培训工作与人才市场需求结合起来,加强对“紧缺型专项技术能力”人才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预测、分析工作,提高“紧缺型专项技术能力”人才培训的针对性、减少盲目性,确保培养出来的“紧缺型专项技术能力”人才符合通信行业的最新发展需要,做到学以致用、学以实用,可优先被推荐就业。

第四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开展相应的培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自觉维护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的声誉。

第五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所有对外宣传资料及宣传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所开展的培训工作均为专项技术能力的培训;考试合格所发的证书不得称为“职业资格”证书,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人员如需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须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家认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六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就授权的培训项目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教材、最新开班培训时间等资料需报送到“部指导中心”进行审核、批准认可、备案,经批准认可后的资料才能对外宣传、公布与实施。

第八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培训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将收费标准和依据报送到“部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管理,建立完备的教师档案,做好对培训教师的教学质量的监督考核工作,随时可对培训老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实习情况做出有效的记录、准确的评价,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可由“部指导中心”颁发“专项技术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培训合格的学员基本信息,纳入“部指导中心”的数据库,并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部指导中心”对“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专项技术能力认证考试进行管理、监督,“专项技术培训机构”须提前两周将有关考试试卷及资料上报审查。

第十二条 “部指导中心”对专项培训证书的管理:对“部指导中心”已授权的“专项技术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的学员,需经“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准确的人员信息,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报送“部指导中心”,由“部指导中心”统一制证、盖章后,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都要组织学员认真填写《培训学员意见反馈调查表》,以便不断总结培训经验,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部指导中心”对已认定的“专项技术培训机构”每一年复审一次,包括评估教学环境、课堂纪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部分学生调查、学生考试等内容,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资质。

第十五条 “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如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声誉,“部指导中心”有权对“专项技术培训机构”采取取消其从事专项培训资质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在全国开展通信行业职业技能社会培训的“专项技术培训机构”,在各地开展业务时,须主动报“部指导中心”并接受其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部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培训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并公开“专项技术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课程等,并根据情况重点推荐招生简章、建立网站信息连接,防止非法冒充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08.1.20

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

Copyright © 2013 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10631号
地 址:福州市乌山西路13号 邮 编:350025 电 话:0591-83175165 传 真:0591-83364759 E-MAIL: jnjd@fjca.gov.cn 技术支持:影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