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表时间:2008/6/4 1:07:14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人函[2006] 204

 

各有关单位: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通信专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促进我国通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通信行业特点,特制定《信息产业部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二○○六年十月八日

 

信息产业部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体系,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通信专业研究、开发、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审批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通信行业工程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确定评审政策,审批评审结果。

第四条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评审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也可以采用考评结合的形式组织评审,待条件成熟后,经部批准可逐步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人以上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评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两年左右,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调整人数不多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具有从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发展趋势和理论研究动态;

(三)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四)具有参加评委会工作的能力、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出席,代替投票,也不得会后补充投票。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通信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者;

二、现从事通信专业科研、开发、设计、规划、工程建设或生产运营技术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四)获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学进步三等奖、省部级或经国家登记的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六)获得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经考核合格者。

三、外语水平达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或60分以上,或TOEFL考试550分以上,托业考试730分以上,雅思考试5.5分以上,或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高(A)级。具有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或出国留学人员,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也符合外语申报条件;

第五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担任工程师期间,在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勇于创新,创造优异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过国家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或科研攻关项目,解决了其中关键技术问题,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项的主要参加者;获省部级一、二等两项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二)掌握通信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通信专业科研、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工作有所创新并已取得重要成果和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通信企业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有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科技管理创新,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显著作用,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条  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或著(译)作之一:

(一)主笔编制的科研报告、技术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题技术报告等二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见解和价值;

(二)在国家认可的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论文二篇以上;

(三)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四)正式出版过个人独立完成的5万字以上的科技专著或10万字以上的科技译著。合著或合译的,申报者承担的实际内容,其文字量要达到上述要求。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通过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外语水平证书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每年召开一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工作。出席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符合必备条件的每个申报人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的票数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和通过评审的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工程师资格证书、外语证明等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印章),报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批准后予以公布,发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报人的钱物馈赠而影响评审的公正性。否则一经查实,是评审委员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是工作人员的不得再参与评审工作,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评审委员会将采取补救措施,纠正不公正的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人要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如已经通过评审,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中,如果有评委本人或其亲属,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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